▲我局分别于2013年7月29日、2013年9月16、2013年9月25日、2013年10月3日、2013年10月27日、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3日、2013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30日在南京站、常州站、泰州站以及过境江苏的列车上查获多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卷烟,并分别于2013年8月6日、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6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月3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出公告,要求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接受案件调查。公告期满后,以上当事人均未来接受处理。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将该批卷烟作为无主财产,采取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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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驻南京铁路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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