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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登报公告
  • 作者:未知 2026/7/14 9:58:42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公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登报公告
关于原告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投资公 司)与被告江阴太湖正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太湖正 大公司)、盐城惠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惠农公司,现 用名盐城通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某饲料门市侵害商 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子晚报登报公告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作出 (2023)苏 09 民初 142 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作出(2024)苏民终 1101 号民事判决,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定:1.江阴太湖正大公 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太湖正大”侵害了涉案“正大” 注册商标专用权,江阴太湖正大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 成商标侵权;2.江阴太湖正大公司注册使用“正大”企业字号 构成不正当竞争;3.盐城惠农公司获准注册“太湖正太”商标 却未规范使用,且其在申请注册“太湖正大”商标未获核准后, 仍在被诉侵权商标的包装上使用“太湖正大”标识,加之盐城 惠农公司与江阴太湖正大公司经营地址相同,并在厂区大楼 外墙标注“太湖正大”标识,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生效判决: 被告江阴太湖正大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中“正大”字号,变更后 的字号中不得与“正大”文字相同或相似;江阴太湖正大公司、 盐城惠农公司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正 大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80 万元。 因江阴太湖正大公司、盐城惠农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刊 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义务,现将上述判决相关内容予 以公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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