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郝修阳:
你作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20栋****室房屋的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房罚告字〔2026〕1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作为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20栋****室房屋的装修人,在该房屋分租②、④号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③号房阳台内均安装了盥洗、淋浴和马桶等作卫生间使用。
我局于2026年6月7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浦房整字﹝2026﹞1号),要求你在五日内将相关设施及下水管道拆除并封闭,你未按照要求改正。主要证据如下:①现场约谈笔录2份;②询问笔录1份;③房屋平面图;④现场勘验笔录1份;⑤证据材料粘贴单;⑥电话通话记录;⑦复核情况登记表;⑧物业管理部门情况核实资料;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鉴于你前期主动供述装修事实,并就群众投诉问题采取了一定的处置措施,但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明知违法仍恢复了阳台淋浴及卫生设施。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拆除并封闭相关设施及下水管道,处罚款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建设路9号(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大队)
电话:025-56676107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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