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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扬子晚报登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作者:未知 2026/9/3 9:40:18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郝修阳: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扬子晚报登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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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20栋****室房屋的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房罚字〔2026〕1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作为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20栋****室房屋的装修人,在该涉事房屋分租②、④号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③号房间阳台内均安装了盥洗、淋浴和马桶等设施作为卫生间、厨房间使用。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房罚告字﹝2026﹞1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如下:①现场约谈笔录2份;②询问笔录1份;③房屋平面图;④现场勘验笔录1份;⑤证据材料粘贴单;⑥电话通话记录;⑦复核情况登记表;⑧物业管理部门情况核实资料;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你前期主动供述装修事实,并就群众投诉问题采取了一定的处置措施,但未按照要求拆除设施、封堵管道,且明知违法仍恢复了阳台淋浴及卫生设施。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要求改正,应当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拆除并封闭相关设施及下水管道、处罚款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紫金农商银行(帐号:3201220101201000057317)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建设路9号城西路换乘枢B楼6层南京市浦口区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大队      

联系电话:025-5xxxxxx7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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