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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砍伐一棵梧桐 被罚5万多
  • 作者:佚名 2015/4/23 6:27:46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砍伐后剩下的梧桐树桩。 徐云波 贾峰 摄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徐云波 贾峰 记者 张可)最近,位于秦淮区路子铺附近某建筑工地内,一棵法国梧桐树被建设单位擅自砍伐,秦淮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查处工作,并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处罚人民币50700元。

  3月30日,秦淮区城管大队移权中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路子铺的某建筑工地内有人砍树。中队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区市政综合设施养护所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调查。进入工地现场后,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很快便在工地的东北角找到了被砍伐的树木。这是一棵法国梧桐树,看情形刚被砍倒不久,地上留下了一个光秃秃的树桩,粗大的主干就倒在树桩旁,树冠部分则堆在一边,用防尘网和防雨布覆盖还未来得及清理。经区市政综合设施养护所工作人员现场测量被砍树木的干径为60至65厘米。

  执法人员找到建设单位后,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砍伐树木的行为。原来,该工地在进行场地施工准备过程中,发现这棵梧桐树正好处在设计的地下室开挖线上,他们认为这棵树会影响桩机施工,便进行了砍伐。该负责人认为工地内的树木就属于建设单位财产,可以自行处置。而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法人员向对方出示了条例规定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到城管部门接受处理。

  移权中队在经过二十多天的调查、取证、鉴定、大案会审等相关工作后,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同时依据区市政综合设施养护所出具的《绿化损失赔偿鉴定书》,损失金额为1690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损失金额3倍的罚款50700元,并依照法定程序于4月20日下午向建设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通树种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依据树干直径粗细来定,梧桐树就属于普通树种。如果是古树名木,那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就涉及的较多了。”秦淮区城管局相关人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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