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扬子时评 > 扬子时评 > “老赖”唯一住房也可以抵债
在线登报
“老赖”唯一住房也可以抵债
  • 作者:佚名 2015/9/11 6:32:48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吴伟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于女士:我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案件已判决生效。法院判决债务人需归还我本金及利息70万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一直没有履行。据我了解,债务人有一套唯一住房,约80平米,价值160万元左右。请问我能申请执行这套唯一住房么?

  吴律师: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2、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所以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予。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吴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予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李先生认为他对儿子的赠予不在上述不能撤销的赠予内,因此可以撤销赠予,我认为这种观点欠妥。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予,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予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予。因此,我认为李先生不能够撤销其对儿子房产的赠予。

  14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