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吴伟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1、于女士:我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案件已判决生效。法院判决债务人需归还我本金及利息70万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一直没有履行。据我了解,债务人有一套唯一住房,约80平米,价值160万元左右。请问我能申请执行这套唯一住房么? 吴律师: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2、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所以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予。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吴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予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李先生认为他对儿子的赠予不在上述不能撤销的赠予内,因此可以撤销赠予,我认为这种观点欠妥。离婚协议中的赠予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予,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予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予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予。因此,我认为李先生不能够撤销其对儿子房产的赠予。 14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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