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即日起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意见。从历史来看,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诸多亮点将惠及消费者。 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天“犹豫期”拟改为20天 “买保险的‘犹豫期’要从10天延长到20天?这太好了!”南京投保人刘女士如此表示。她于2011年在一家银行购买了该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当时因为是熟人推荐所以没有在意,后来发现是保险后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近期,《保险法》将迎来大范围修订的消息发布,她认为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刘女士向扬子晚报记者介绍,当时她和家人原计划是去银行办理存款的。但架不住熟人的热情,就相信了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买了个5年期的产品,年缴费2万元。后来发现是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想退的时候刚好是买了十几天后,但已经过了犹豫期。”由于缴费后前几年退保损失太大,她就一直把该保险视为“鸡肋”,只好留存至今。 而据《征求意见稿》,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修订草案打破之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将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调高到至少20天。在此期间内,消费者不满意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此外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 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出卖客户信息要受罚。 注重拓宽险资运用范围 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 据统计,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适度放松资金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 从历史来看,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上次修订不过五六年,足以显示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之快。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行。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关于保险业开放的相关要求,保监会对其中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重点修订,但对于保险合同法部分并未涉及。2004年,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修订工作,开始第二次大修订,这次工作历时四年多,最终于2009年2月,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对比2009年修订来看,今年《保险法》修订的条款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比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除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本次修订还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 为了给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互联网保险,比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业界看来,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 此前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提高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力争2020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1万亿元的目标,让保险广泛服务于各个经济领域。《保险法》的第三次修订让业界充满期待。 扬子晚报记者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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