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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笔“刑事和解救助金”帮两“困难户”免了牢狱灾
  • 作者:佚名 2014/7/11 6:17:0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扬子晚报讯(实习记者 於苏云 记者 薛马义)昨天下午,在苏州市虎丘公安分局狮山派出所,两名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和王某,分别从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会长、海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伟锋手中接过救助金。

    之后,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将把救助金,加上之前已经筹措到的赔偿金,全额赔偿给各自的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从而重获人身自由。这是2014年2月28日苏州市公安局颁布《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办法》以来,发出的首笔“刑事和解救助金”,也是全国首次开展的类似活动。

    5月29日,朱某与同事李某发生纠纷,朱某持钢管击中李某手部,致其左手骨折。经民警调解,朱某与受害人李某达成赔偿30000元的和解协议,李某表示谅解。不过,朱某家庭实在困难,只筹措到20000元。7月2日,朱某与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顺利签订了偿还代为赔偿金协议,获得剩余10000元赔偿款。加害人朱某将在之后的6个月内偿还救助的10000元。

    3月4日,苏州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汽车在苏州市虎丘区建林路附近与朱某所骑二轮摩托车相撞。朱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也因为涉嫌交通肇事被虎丘警方依法取保候审。事情发生后,王某积极赔偿,但经过多方筹措,最后还缺18000元。虎丘警方建议他向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基金提出救助申请,基金最后同意为王某先行垫付18000元人民币以完成赔偿。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工作中,警方经常发现像以上两个案例这样,一些初犯、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却由于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针对类似情况,2013年12月31日,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成立。该救助协会可在对受害人先行实施救助后,对加害人采用在企业打工、做社区义工等方式“以工代偿”。这样加害方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和解机会,也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沦为“有钱人的游戏”。

    不过,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仅针对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加害人,并且赔偿金也只是垫付,在之后的6个月内,加害人要通过“以工代偿”的方式进行偿还。“逾期不还,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刑事和解救助并不是简单“私了”

    “刑事和解”这一做法,是否会在社会上形成“花钱买缓刑”、“以钱换刑罚”等误解和偏见?对此专家表示不会,因为“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加害人都可以申请这个救助”。

    首先,此救助只适用于偶发的、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吴伟锋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加害人只有在一念之差或是过失伤人,也就是说加害人本身没有恶性犯罪的想法,才可以申请这个救助。其次,救助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进行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和解,那肯定还是要走司法程序的。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胡玉鸿表示,苏州这个刑事和解救助与“私了”,从性质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因为私了一般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而进入了刑事和解,就说明这个案件已经有了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了,而是进入了刑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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