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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新规: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 作者:佚名 2014/7/12 6:51:0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扬子晚报讯 (记者 徐建华) 在昨天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投资私募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近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此外,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该办法。

    对于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一是不得通过公众媒体传播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和张贴布告、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

    此外,在投资运作方面,考虑到对冲基金和并构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的基金合同执行;对办法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4日,总共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3563家,管理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1.98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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