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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勤工助学应用《合同法》维权
  • 作者:佚名 2014/7/22 6:32:2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丁天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同学:我是一名大三的在校学生,平时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饮企业兼职打工。最近我和该企业因为工资的结算支付事宜发生了争议。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丁律师: 1、首先你和该企业之间没有构成《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关系,应该还是一种劳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依据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与该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2、你利用课余时间提供劳务,企业支付报酬,你与该企业之间双方的地位各自平等独立,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3、如果提起诉讼,你需要注意收集双方直接存在劳务关系、约定的报酬标准、约定的支付时间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7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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