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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被撞亡,三责险赔付引争议
  • 作者:佚名 2014/7/22 6:32:23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你得赔偿我们。

    这种不属于理赔范围

    张叶 绘

    陈某是某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经常会驾车来南京跑运输。今年1月,陈某和同事魏某沿宁连高速运货,货车突然出现故障,将车子停靠应急车道旁,姜某驾驶车辆经过时,不想两车发生碰撞,站在栏杆旁的陈某被挤压致死,事后,故障车辆投保公司称陈某虽车下死亡,但实为车上人员,不予赔付三责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构成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获赔两险,保险公司共计赔偿87万元,姜某赔偿4.2万元。  通讯员 陆 妍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和魏某将车辆违停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中间,且未警示后面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两车均已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后,陈某的家人找到了其物流公司投保的天安财保某支公司索要赔偿,但该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是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虽然在车下死亡,但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应为车上人员,不构成公司承保被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故应在车上人员保额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家人不服,决定到法院讨个说法,起诉了两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姜某、魏某和物流公司,让以上5位被告同担连带责任,赔偿106万元。

    今年6月,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双方对于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司机姜某、同乘司机魏某已经向陈某的家人各支付了2.5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采纳了交管部门的认定意见,认定陈某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酌定由姜某承担65%,由魏某承担20%,由陈某自行承担15%。最终,法院判决,姜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家人61万元、陈某所在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姜某赔偿4.2万元。 

    法官点评

    司机案发时人在车外 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该规定第三者应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具体到本起事故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事故发生时,陈某是站在货车右侧身与交通隔离护栏之间的。故法院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上分析,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均处于车外;并且此时陈某已经不具有对货车的实际控制力,其行为无法干预该车辆的运行,相对于机动车其实际上已与一般行人一样均属于车辆以外的弱者。综上,法院认定陈某在事故发生时相对于货车构成交强险中所指的本车以外人员,也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该两种保险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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